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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国家标准发布

时间:2022-04-18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点击次数:19902

日前,《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以下简称《通则》)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201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原《通则》)发布后的首次修订,也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归并至农业农村部后,农业农村部牵头修订的第一个农田建设领域重要国家标准。

修订原《通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统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现农田建设项目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通则》以全面提升农田质量为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特点,统筹农田工程建设和质量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分类施策,目标导向、良田粮用,生态理念、注重质量等编制原则,系统完善了原《通则》相关内容与技术规范,将更好地指导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对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行为,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则》在修订思路上突出绿色发展理念,统筹设施建设与地力提升,突出科学适用性,提升标准可操作性。在修订设施建设指标的同时,着重补充完善了地力提升相关指标,按建设内容详细划分具体工程类别,每一类别详细制定建设标准,既确保地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都能有所参照,也为各地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建设提供有效技术参考。

《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管理要求”等,适用于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

《通则》的主要特点是,突出因地制宜,分区域设置建设标准。充分考虑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有效衔接,区分不同建设目标、重点、能力和条件,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等七个区域,因地制宜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农田地力标准指标。《通则》还规定了各省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标,强化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粮食产能导向。

《通则》发布实施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将以多种方式开展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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