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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垦国有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12-18 作者: 来源:云南省农垦局 点击次数:13421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垦国有土地利用管理,努力提升农垦企业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和云南省农垦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农垦国有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垦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垦国有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农垦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健全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垦国有土地利用管理,努力提升农垦企业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规划利用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严起来”的总基调,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统筹农垦发展用地规划。各地将垦区纳入所在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农场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以及企业产业发展、产业园区、重点产业集群等建设用地规划,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三)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将农场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四)支持实施土地整治开发。支持农垦企业实施土地整治,依托农场土地进行土地整治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纳入当地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发生流转产生的收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专项用于农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明晰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

(五)稳步推进垦区农场居民住房登记发证。垦区农场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落实好省深化农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云南农垦农场居民住房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农场居民住房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农场居民住房发证工作。

(六)加快不动产权证换发。各农场企业要在属地县级人民政府部署下,按照企业化改革要求,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农场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开展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七)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相关规定,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妥善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

(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明确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方式、供应方式、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健全完善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产权体系。

(九)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等农垦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政府批准文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应到有批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对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

(十)探索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再出租。在不改变土地国有农用地性质和用途及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融资,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

四、落实土地收回政策

(十一)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垦国有土地,对于因公共利益项目确需占用收回农垦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依法落实收回补偿。依法收回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农垦国有土地收回补偿费应当全额兑付给农垦企业,由企业安置、补偿和分配使用。

五、强化保障实施

(十三)维护国有土地权益。规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坚持农场国有土地属性,承包租赁人不得将土地私自流转、入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拨、划转农场国有资产,不得将农场国有资产划转到其他平台公司,切实维护农场企业和职工权益。及时制止非法侵占农垦企业土地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企业土地的行为。

(十四)加强上下协同。各农垦企业启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抵押担保融资、收回补偿等工作前应及时告知省级农垦管理部门,以便更好开展政策指导,并在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农垦管理部门进行统计汇总。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垦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任务,建立协同机制,做好指导、督查工作。农垦企业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摸清农垦土地资产底数,夯实农垦土地管理基础,开展违规侵占农垦农用地线索实地核实、认定,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保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垦区和谐发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垦局

2023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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